Dear all,
生態志工隊已經成立24年,
為厚植社會人力資源,促進民眾參與中央研究院院區及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環境教育、生態監測及生態區管理
養護等公共服務工作。制定中央研究院環境保育生態
志工管理規章~
事關夥伴們的權益,請務必詳細閱讀!!
中央研究院生態志工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
中央研究院生態志工管理作業要點,前於一○七年九月實施、一○八年
一月間修正,迄今已逾五年,期間本院所屬生態志工組織改造陸續實施,志
工運營現況亦有所變動,現行規定內容需通盤檢視修正以因應志工當前實
務需要。本案經徵詢本院生態志工提供意見後,為符本院志願服務計畫及志
願服務法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要點名稱為「中央研究院環境保育(生態)志
工管理規章」,並擬具修正要點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一、詳列修正規章之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將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納入本院志工服務範圍,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修
正規定第一點第二項)
三、配合召募對象之條件及召募程序,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
四、增列生態志工之組織架構、身分別、召開定期及不定期會議等說明。(修
正規定第三點)
五、增列志工培訓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六、配合志工服勤工作內容、服勤時間與時數、生態復育實務之勤務須知、
相關義務及權利等規範,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五點)
七、配合志工考核、資格評定、並增列獎勵等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
規定七點)
八、配合志工續任、離隊、並增列志工榮退等規範。(修正規定第八點)
九、為使規定之架構明確,將重複內容予以刪除(刪除現行規定第三點、第
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
第十八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五點)
中央研究院生態志工管理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中央研究院環境保育生態
志工管理規章
中央研究院生態志工管理
作業要點
為符本院志願服務計畫及
志願服務法第十五點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修正本
要點名稱。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宗旨
(一)本規章依據中央研究
院志願服務計畫及志
願服務法訂定之。
壹、宗旨 一、依一般法規體例修正編
碼,點號及文字修正。
二、現行要點內容移列至第
二點,並修正第一點之
規定列出本規章依據。
三、修正現行規定第二點之
規定,增列國家生技研
究園區相關文字。
四、現行規定第三點內容係
福利性質,移列至修正
規定第六點詳述,故刪
除。
五、現行規定第四點內容移
列至修正規定第三點
詳述,故刪除。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
本院)為貫徹志願服務
法之施行,運用熱心
服務社會之人力資
源,協助生態區管理
養護、解說、教育及
諮詢服務並支援自然
教育相關行政事務。
(二)目的:
1.為厚植社會人力資源,促
進民眾參與中央研究院
(以下簡稱院區)及國家
生技研究園區(以下簡
稱園區)環境教育、生態
監測及生態區管理養護
等公共服務工作。
2.協助提供民眾正確的自
然生態知識,充分體驗
自然環境之美,進而達
成環境教育、自然保育
之效能。
二、目的:
(一)強化人力支援,參與中
央研究院自然教育、生
態監測及生態區管理
養護等工作。
(二)協助提供民眾正確的
自然生態知識,充分體
驗中央研究院自然環
境之美,進而達成環境
教育、自然保育之效
能。
(三)提供社區民眾參與公
共服務,善用社會人力
資源。
三、本院正式志工為志願性
無給職,但得享有各項
志工權益。
四、組織架構:本隊行政
管理由院本部總務處
負責,經生態老師統
籌院區有關生態區域
的管理與環境教育諮
詢工作,設置執行秘
書一人襄理隊務,由
志工幹部協助服務。
召募 貳、對象 一、依據一般法規體例修正
編碼。
二、志工召募對象及召募程
序依序說明,故文字酌
予修正。
三、現行規定第五點相關內
容移列至修正規定第
三點詳述,故刪除。
四、現行規定第六點相關內
容移列至修正規定第
二點說明,故刪除。
五、現行規定第七點內容刪
除召募對象非必要之
條件,故文字酌作修
正。
六、依召募程序逐項說明流
程,故現行規定第八點
內容文字酌予修正,並
五、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志工:本要點所稱志工
為生態志工,係指熱愛
自然生態保育及環境
教育,不占職缺、不以
獲取報酬為目的並具
有熱枕且志願為本院
服務,經通過本隊生態
志工資格徵選並完成
培訓者。
(二)榮譽志工:
1.具有自然生態及人文史
蹟等專長人士。
2.累積五年頒獲一等榮譽
獎。
3.在本隊服務十年以上,
表現優良之志工。
具以上 3 點條件之一,
並經考核會議通過者。
生態志工隊榮譽志工
享有志工所有權益,
若一年內沒有服勤紀
錄,取消榮譽志工及志
工資格。
增列授證規定。
六、本院得視實際業務需
要,不定期辦理志工召
募。
(一)召募對象:熱愛自然,
表達能力佳,具親和力
及服務熱誠,能全程參
加訓練課程並能遵守
服勤規範者。
七、本院召募志工對象如
下:
(一)年齡滿十八以上,身體
健康、口齒清晰、熱心、
愛心、耐心,具親和力
及表達能力佳者。本隊
得視志工運用需求招
募具第二外國語言能
力者。
(二)學歷不限,但須具備基
本電腦上網能力。
(三)熱愛自然,具奉獻及服
務熱誠,並能嚴守服勤
規範者。
(四)能全程參加訓練課程
者(年齡二十歲以下者
應經由法定代理人同
意)。
(二)召募程序:
1.報名:依中央研究院
(以下簡稱本院)網站
發布志工召募訊息,採
線上報名方式辦理。
2.初審:召募截止後一個
月內,由志工輔導員、
八、召募程序:
(一)報名:中央研究院網站
發布志工召募訊息。
(二)初審:由生態志工隊志
工幹部依業務需要進 行書面審核,通過者以 電子郵件通知。
志工幹部共同進行初
審,符合需求者,以電
子郵件通知參加培訓。
3.培訓:經初審通過者,
於二個月內完成六小
時基礎訓練及十二小
時特殊訓練之培訓課
程者,成為實習志工。
4.實習:完成培訓課程
者,於三個月內完成實
務訓練,包含院區分隊
應完成棲地復育九小
時,園區分隊應完成棲
地復育及環境教育實
習共九小時,由志工幹
部進行實習內容考核,
經志工輔導員及志工
幹部考核合格,成為正
式志工。
5.授證:實習期滿且通過
考核者,發給志願服務
證成為正式志工。
(三)培訓:經書面審核通過
者,參加基礎教育訓練
及專業教育訓練。
(四)實習:完成志工教育訓
練者,須進行實習 6 個
月,服勤時數應滿24小
時,並由生態志工隊進
行實習內容考核。
三、組織 參、召募 一、依據一般法規體例修正
編碼,並配合條文性
質,文字酌予修正。
二、依本院志願服務計畫、
志願服務法及現行狀
況增列第三點組織。
三、依現行狀況詳列組織成
員,增列第三點第二款
(一)本院人事室設置志工
輔導長,總務處選派專
人擔任志工輔導員,得
就志工中遴選,院區分
隊及園區分隊各置隊
長一人,副隊長一人,
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並得視實際需要分成
若干小隊運作。
5
(二)志工區分如下:
1.實習志工:完成徵選及
培訓之新招募志工。
2.正式志工:完成實務實
習及考核通過之實習
志工。
3.榮譽志工:曾經榮獲三
次優良服務事蹟或服
務滿十年以上。
4.志工幹部:隊長、副隊
長、小隊長。
第四目志工幹部。
四、依區域劃分分隊服勤範
圍,故增列第三點第三
款說明。
五、依志工會議之性質增列
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
款,俾期明確。
(三)依據志工服勤區域分
設下列分隊:
1. 院區分隊:服務區域為
中央研究院生態保護區
包含:生態池周邊、新
溫室周邊生態池、環境
變遷大樓生態復育 A
區、跨領域大樓周邊生
態池、後山步道。
2. 園區分隊:服務區域為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包
含:生態保留區、生態
滯洪池南側及北側、台
北樹蛙保育區(含樹木
銀行)、東北角濕地、
北側登山步道及環境教
育中心。
(四)志工會議:
1. 隊務會議:由隊長於年
終定期召開一次,進行
幹部推選、年度檢討及
年度獎勵表揚。
2. 幹部會議:由隊長不定
期召集各幹部進行工作
檢討、研擬隊務相關提
案、策辦院開放日活
動、執行隊務會議決議
事項及院方交付任務。
3. 志工各項會議應製作會
議紀錄。
四、培訓 一、本點新增。
二、參照現行規定第十三
點,依現況修正並增列
修正規定第四點內容。
(一)基礎訓練:六小時,經
初審通過者,自行參加
臺北e大網站開設之線
上教學或參加志願服
務社會團體代辦之相
關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十二小時,
經初審通過者,應完成
「生態基礎課程」(包
含生態理念、任務使
命、服務項目、環境教
育、展示服務、服務須
知、服務觀念態度及生
態保育等相關知識)之
專業訓練課程。
(三)實務實習: 完成培訓
課程者,經培訓後應三
個月內完成實習。
(四)院區實習:棲地復育至
少三次(每次三小時),
達九小時。
(五)園區實習:棲地復育至
少一次(每次三小時)、
環境教育至少一次(每
次三小時),共九小時。
(六)繼續訓練:正式志工每
年至少參加繼續訓練
十二小時,針對環境教
育、展場導覽服務、生
態環境導覽及動物、植
物生態等專業增能之
講座教育訓練為主,以
不定時間及形式開辦。
五、勤務規定 肆、工作服務項目 一、依據一般法規體例修正
編碼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照現行規定第九點內
容,依現況修正並增列
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一
款第四目生態復育及
維護實務內容,並配合
點次變更。
三、依服勤主要地點及時
段,分列為院區分隊及
園區分隊,並參照現行
規定第十點內容,依棲
地復育及環境教育解
說之服務內容說明服
勤時段現況並增列修
正規定第五點第二款
內容。
四、參照現行規定第十一點
服勤須知內容,並依現
(一)工作項目內容:
1. 協助生態保護區、步道
周邊保育巡查及環境
設施簡易維護工作。
2. 協助生態資源觀察紀
錄。
3. 協助有關生態保育、環
境維護等宣導服務。
4. 協助院區及園區生態
復育,包括外來入侵種
動、植物移除、強勢植
物疏整、補植植物、環
境教育戶外場域維護
及颱風後的簡易處理。
5. 協助志工行政事務及
相關業務。
6. 帶隊解說、協助活動策
劃、設計及教材編纂。
九、工作項目內容包括如
下:
(一)協助生態區、院區步道
周邊保育、巡查、維護
工作。
(二)協助生態資源觀察紀
錄。
(三)協助有關生態保育、環
境維護等宣導服務。
(四)協助本院環境設施簡
易維護工作。
(五)協助保育志工行政事
務及支援本隊相關業
務。
(六)帶隊解說、協助本隊活
動策劃、設計及教材編纂。
(二)服勤時段:
1.棲地復 育服勤( 上 午
十、服務時間:
(一)每個月第二個星期六
8:00~11:00)
(1)院區分隊:每個月得
安排三梯次。
(2)園區分隊:每個月得
安排二梯次。
(3)臨時支援任務,由志
工幹部通知安排。
(4)服勤時段詳本院網站
志工召募訊息,本院
得視狀況調整,志工
得擇時段參加。
2.環境教育工作(不定期
排班)
(1)環境教育中心解說:
環境教育中心服務解
說。
(2)協助環境教育課程:
配合指定或預約時間
協助環境教育課程進
行。
(3)支援主題活動:協助
指定主題活動進行。
(如院區開放日)。
(4)支援專案行政:編制
解說資料、調查手冊、
培訓課程等。
上午 8:00~11:00
(二)每個月第三個星期三
上午 8:00~11:00
(三)每個月第四個星期日
上午 8:00~11:00
(四)帶隊解說:週一至週日
配合院方接受之團體
預約時間至約定地點
服務。
(五)志工行政:依行政業務
需要,排班至本隊服
務。
(六)臨時性支援(例如:院
開放日活動、風倒樹搶
救、步道維護)。
行狀況修訂增列修正
規定第五點第三款內
容。
五、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三款
第一目係指一人同時參
加兩分隊志工時,於 2 分
隊服勤時數合計總時數
應滿 36 小時。
六、參照現行規定第二十一
點第二款之內容,修訂
違規點數扣罰規定,故
增列修正規定第五點
第四款內容。
七、參照現行規定第十一點
及第十二點之內容,依
現行狀況修正規定第
五款之內容,故刪除現
行規定第伍章、第十二
點、第陸章及第十三
點。
八、現行規定第十四點相關
內容移列至修正規定
第四點說明,故刪除現
行規定第十四點。
(三)服勤時數:
1.園區分隊及院區分隊
得跨隊服勤,正式志工
每年總服勤時數應滿
三十六小時(其中棲地
復育服勤時數至少十
9
八小時)。
2.每年應至少完成繼續
訓練課程十二小時。
3.因臨時性任務出勤,得
依任務困難度或特殊
性由志工幹部認定服
勤時數。
4.遲到、早退者依實際服
勤時數簽到、簽退。
5.榮譽志工服勤時數不受
上開規定限制,惟繼續
訓練時數應達六小時。
(四)違規點數計算:
1.服勤有遲到、早退三十
分鐘以上情形者,每次
記錄一點。
2.違反服勤規定或行為
不當,經規勸未能改
善,每次記錄一點。
3.因故無法於環境教育
工作排定時間服勤者,
自行覓妥代理人或調
班而未告知志工幹部
者,累計二次記錄一
點。
4.排定環境教育工作服
勤無故不到勤者,除突
發事件無法當天報備
以外,每次記錄二點。
5.志工擅自帶隊或攜伴
(含攜寵物)進入生態
區管制範圍每次記錄
三點。
伍、勤務規則
(五)服勤須知:
1.志工到勤時應先填寫
簽到簿並應注意公告
事項。
2.志工導覽時應配掛志
願服務證。
3.連續三個月無故未到
勤者自動喪失志工資
格應繳回志願服務證。
4.因故申請長假者,填寫
志工資格保留申請書,
經志工幹部會議同意
後,得延長至隔年補足
服勤時數。
5.因病申請長假者,需檢
附就醫證明並提前告
知志工幹部,可依比例
扣減最低服勤時數,惟
一年內無到勤紀錄自
動終止志工資格。
6.暫停服勤達三個月以
上,請假期間將暫停志
工服務資格與權利,需
提出復勤申請,經審核
通過後方可歸隊。
十一、志工服勤須知:
(一)志工服務時間每個月
第二個週六、第三個星
期三,第四個星期日固
定時間,或不定期的臨
時性工作,服勤時間每
月至少一次(3 小時)。
(二)志工應於服勤前十分
鐘到達,不得遲到早
退。
(三)志工到班時應先填寫
簽到簿,並應注意公告
事項。
(四)志工導覽服勤時應配
掛志工證。
(五)志工如需請假,應自行
找尋補班並告知各區
區長。
(六)於授證期間內無故連
續三個月不到勤者,自
動喪失志工資格,應繳
回志工證。
(七)志工每年出勤時數應
滿 48 小時,解說服務
時數及保育服務時數
可合併計算。
(八)如因病申請長假者,需
檢附就醫證明,可依比
例扣減最低服務時數。
(九)暫停服務達 3 個月以
上,請假期間將暫停志
工服務資格與權利,須
提出復職申請,經審核
通過後方可歸隊。
十二、服務注意事項:
(一)志工應於服務日至志
工室確實簽到與簽退。
(二)志工於支援本隊各項
業務時,應按時簽到與
簽退。
(三)志工因故無法於排定
導覽解說時間到勤者,
應自行覓妥代理人,並
於三日前知會本隊執
行秘書,以利本隊確實
掌握服勤狀況。
(四)志工服務時禁止私自
攜伴、攜帶寵物或私自
帶隊。服務當日請勿安
排眷屬或朋友來訪,以
免影響排定的勤務。
(五)志工支援本隊主動派
遣之任務時始列入服
務之紀錄,餘均不列
入。
(六)志工為無給職,且不得
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七)志工服務態度應主動
積極、熱忱服務訪客。
(八)志工個人資料如有異
動時,應主動通知本
隊,若未通知而致個人
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九)若遇民眾違反國家法
令事件應予勸導,勸導
無效時立刻記下時間、
地點、當事人特徵、具
體違反事實,並回報環
安科或院內駐警隊處
理。
(十)若登記帶隊解說事項,
為保持聯繫,須於事前
與預約解說團體聯繫,
告知隊伍應注意事項
等事宜;活動當日應提
早到達約定地點,並至
志工室簽到、退。
(十一)如遇颱風發佈台北
市停止上班;當中央氣
象局發布本島陸上颱
風警報,或區域豪雨特
報,請志工停止前往服
務。
(十二)請勿使用公務設備
處理私人事務。
(十三)服務期間如有任何
建議或與民眾發生誤
會,請向本隊執行秘書
反應,以便協助處理。
(十四)擔任志工期間,於服
務任務中完成之攝影、
文字著作,供本院在網
站、告示牌、各項宣導
業務使用。
陸、訓練與輔導
十三、本隊訓練包括一般基
礎訓練、生態志工初階
訓練、進階專業訓練:
(一)一般基礎訓練:本院若
限於經費或人數未能
開辦,新進志工應斟酌
本身時間參加志願服
務社會團體代辦之相
關訓練或是參加臺北 e
大網站開設之線上教
學志工基礎訓練課程。
(二)生態志工初階訓練:包
含本院生態理念、任務
使命、服務項目、服務
須知、服務觀念態度及
生態保育相關知識。
(三)進階專業訓練:內容主
要針對環境教育、生態
導覽、生態保育及動植
物生態等,以不定時間
及形式(室內或室外)
開辦。
十四、本隊安排之月聚會訓
練課程(如:每個月第
四 個 星 期 四 晚 上
7:00~9:00), 志工應
盡量參加,經常參與研
習訓練者,可優先排入
本院或本隊名額有限
之進修課程或活動中,
並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六、福利 柒、福利 一、依據一般法規體例修正
編碼。
二、為志工服勤之保障,參
照現行規定第十六點
內容,修正規定第六點
第一款增列實習志工
服勤期間亦辦理團體
保險之規定,並刪除現
行規定第十六點。
三、修正現行規定第十五點
內容,增列不補助停車
費規定,修正規定第六
點第二款內容。
四、依現況將現行規定第十
七點之規定文字酌作
修正於修正規定第六
點第三款。
五、現行規定第十八點規
定,另於修正規定第七
點規範,爰予刪除。
六、現行規定第十九點之規
定,點次變更為修正要
點第六點第四款。
(一)實習志工實習期間及
經考核通過之正式志
工辦理團體保險,於服
勤時享有意外事故之
保障。
(二)實習志工及正式志工
均為無給職,惟每人每
次服勤滿三小時,得補
助交通費及誤餐費,不
補助停車費。
十五、志工均為無給職,惟
每人每次值勤三小時
補助新臺幣120元車馬
費,若預算支用完畢則
不核發。
十六、取得正式志工資格,
將為其辦理團體保險。
(三)得參加各項志工培訓
課程及聯誼活動。
十七、參加本隊辦理之各項
志工培訓與戶外參訪
活動。
十八、熱心服務、表現優異
之志工本隊將公開頒
獎表揚。
(四)持有本院「志願服務
證」之正式志工,在使
用本院活動中心或體
育館各項設施時,憑志
願服務證比照院內同
仁(不含眷屬)享有折
扣優惠。
十九、持有本院「志願服務
證」之正式志工,在使
用本院活動中心或體
育館各項設施時,憑志
願服務證比照院內同
仁(不含眷屬)享有折
扣優惠。
七、考核及獎勵 捌、考核與獎勵 一、依據一般法規體例修正
編碼並配合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二十點之規
定,文字酌予修正,並
配合點次變更為修正
(一)依志工服勤狀況及綜
合表現,由志工幹部會
議考核,其結果作為年
度獎勵、表揚、續任及
資格終止之參據。
二十、依據志工表現與值勤
狀況,本隊生態導師、
執行秘書、志工幹部辦
理考核獎勵作業,並於
年度大會或公開場合
表揚之。 要點第七點第一款。
三、將現行規定第二十一點
服務時數計算方式、違
規點數計算方式及考
核方式內容簡化以符
合需求,並配合點次變
更為修正要點第七點
第二款。
四、現行規定第二十二點及
第玖章規定,配合現行
實務狀況予以刪除。
五、依現況將現行規定第二
十四點之規定文字酌
作修正於修正規定第
七點第三款。
六、現行規定第二十三點之
規定,文字酌予修正,
並配合點次變更為修
正要點第七點第四款。
七、依現行獎勵內容,增列
修正要點第七點第五
款內容。
(二)考核標準及方式:
1.彙整志工簽到、簽退紀
錄,統計當年度服勤時
數,及評估有無暫停服
勤之情形。
2.具特殊貢獻事蹟之志
工,列舉具體事項推
薦。
3.參照服勤紀錄彙整違
規點數。
4.服勤期間之不當表現,
視情節大小列舉具體
事項。
5.以上各項紀錄列入年
終考評事項,進行年度
總結作為改進、獎勵、
續任及資格終止之依
據,考核結算期間自當
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中旬止。
二十一、考核標準及方式如
下:
(一)服務時數計算方式
1.服務每次三小時。
2.遲到者依實際服務時
數簽到、簽退計算。
3.若因臨時性任務得由
本隊依任務困難度或
特殊性認定服務時
數。
4. 解 說 導 覽 每 次 三 小
時。
(二)違規點數計算方式
1.服務有遲到、早退三
十分鐘以上情況者,
每次記錄 1 點。
2.調班或覓妥代理人而
未告知本隊者,累計
三次記錄 1 點。
3.因事無法服務應自行
覓妥代理人協助,若
未覓妥代理人且未於
三天前告知本隊執行
秘書者,每次記錄 3
點。
4. 服 務 有 無 故 不 到 勤
者,除突發事件無法
當天報備以外,每次
記錄 2 點。
5. 志 工 服 務 時 私 自 攜
伴、攜帶寵物或私自
帶隊進入生態保護
區,每次記錄 6 點。
(三)考核方式如下
1.每年彙集服務簽到退表
統計時數辦理。
2.每年參照值勤記錄表彙
整違規點數,於年終進
行年度考評。
3.具特殊貢獻事蹟之志
工,不定時由本隊列舉
具體事項,於年終彙整
做為榮譽獎之推薦。
4.服務期間之不當表現,
由本隊視情節大小列
舉具體事項依規定辦
理。
5.考核結算自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中旬止。
二十二、獎勵方式如下
服務狀況良好且具績
效之志工,本隊除推薦
予衛福部或其他相關
之機構、社團公開表揚
外,並於本院生態志工
隊年度大會公開表揚。
(三)志工每年辦理年度續
任考核,除經評定特殊
狀況在先,有下列情形
者,則不予續任:
1.全年出勤未達標準時
數者。
2.考核違規點數累計超
二十四、志工每年辦理年度
續任考核,除經考核會
議評定特殊狀況在先,
但若有下列情形者,則
不續發志工證:(若特
殊情況於當年度 12 月
底前,通報區長同意
過 5 點者。
3.年度考核未通過者。
後,填寫志工資格保留
申請書表格交由執行
秘書,得延長至隔年 3
月底前補足 48 小時服
勤時數)
(一)全年出勤未達 48 小時
者。
(二)違反值勤規定或行為
不當經本隊屢次規勸
而未能改善者。
(三)年度考核違規點數超
過 5 點者。
玖、解除志工證
(四)為使志工恪守本院相
關服務規則,若有下列
重大情形者,經評定後
得立即解任終止其志
工資格:
1.品行不端,行為不檢,
經本院認定情節重大
者。
2.服勤時因自身疏失,造
成院內發生重大事故
者。
3.對本院資源有損害或
破壞之具體事實者。
4.假借本院名義從事不
法或不當情事者。
5.因服勤取得或獲知之
訊息,非經本院許可擅
自對外公布,致損及本
院聲譽及形象者。
二十三、為使志工恪遵本院
各項規則,志工幹部及
執行秘書須督導考核,
考核分為平日考核及
年度考核兩種,平日考
核若有下列情形者,經
考核會議評定後,得以
立即或逕撤銷其志工
資格:
(一)行為不良、言論不當或
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
屬實者。
(二)怠忽職守、工作過失,
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本院規定或本隊
志工值勤須知,發生危
害本院名譽及其他不
適任本隊工作者。
(四)未經執行秘書核准,停止服務連續三個月以
上者。
(五)得依服勤狀況選派參
加本院辦理之院外生
態研習活動。
八、續任、離隊與榮退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條文性質增列續任
及離隊規定。
三、為志工主動申請退休增
列第八點第二款規定。
(一)續任及離隊:
1.正式志工完成各項服
勤規定,無行為不良,
遵守相關服務規則,且
通過年度考評者,得以
自動續任下年度志工。
2.年度考核未通過者,通
知辦理離隊手續並應
繳回志願服務證。
(二)榮退:志工年滿八十足
歲或累計服勤達十五
年以上者,得申請榮
退。
壹拾、其他 一、本點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
業應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規
定刪除之。
二十五、本管理作業要點經
志工會議通過,奉核總
務處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