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5日 星期五

有關文化部函轉監察院11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招募陽光志工隊志願服務工作者計畫

 Dear all,


大家好,

有關文化部函轉「監察院11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招募陽光志工隊志願服務工作者計畫」及「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各1份,請轉知所屬志願服務人員踴躍參加1案。請有意願參加之志工填具「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於112年12月22日前逕自寄送至監察院。

以上請知悉~

文化部 函 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 棟17樓 聯絡人:馮淑娟 電話:(02)8512-6781 傳真:(02)8995-6412 信箱:feng@moc.gov.tw 受文者:中央研究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文綜字第11210330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112D026512_112D2019574-01.pdf、112D026512_112D2019576-01.pdf、 112D026512_112E0026763-01.PDF、112D026512_112D2019577-01.pdf) 主旨:函轉「監察院11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招募陽光志工隊 志願服務工作者計畫」及「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 願服務人員申請表」各1份,請轉知所屬志願服務人員踴 躍參加,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2月8日院臺政字第1121044888函及 監察院112年12月5日院台申肆字第1121833320號函(來文及 相關附件併附)。 正本:總統府人事處、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立國父紀念館、國 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立臺灣 博物館、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國家人權博物館、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本部 蒙藏文化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社團法人中華茶生活推廣協會 副本:       檔  號: 保存年限: ■■■■■■■■■     總收文 112.12.13 ■■■■■■■■■       11200514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 頁,共 1 頁 監察院 函 地址:100216 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聯絡人:廖俊凱 電話:(02)23413183分機197 傳真:(02)23584561 電子信箱:ckliao@cy.gov.tw 受文者:行政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院台申肆字第11218333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1121833320-0-0.docx、1121833320-0-1.docx) 主旨:檢送「監察院11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招募陽光志工隊 志願服務工作者計畫」及「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 願服務人員申請表」各1份,請轉知所屬志願服務人員及 退休人員踴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提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和政治 獻金業務之行政效率,及樹立機關親民形象,本院擬招募 志工30名,分別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政治獻金業務提供 服務。 二、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2年12月22日止(採通訊報名者,以 郵戳為憑),報名方式、招募資格條件及聘任期間等事 宜,請詳見旨揭招募計畫。 正本: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 副本: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檔  號: 保存年限: 1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招募陽光志工隊志願服務 工作者計畫 一、目的 為深化本院陽光法令業務服務,提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政 治獻金業務之行政效率及樹立機關親民形象,招募深具服務 熱忱之社會人士組成志工隊(下稱陽光志工隊),協助本院解 說公職人財產申報與政治獻金相關業務及宣導工作。 二、服務項目 (一)協助、輔導申報人瞭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或政治獻金 各類申報表之填寫規定、回答網路申報系統操作問 題、以制式對談稿協助電話催報業務及一般性業務 解說。 (二)引導申報人遞件和申報資料簽收與整理等。 (三)其他親民、便民服務事項。 三、服務時間及地點 (一)服務時間:法定上班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以上、下午分次輪值,每次 3 名 (時段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或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30 分或 2 時至 5 時,以上服務 時間需滿 3 小時)。 (二)服務地點: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四、招募、甄選、聘任 (一)招募人數:30 名。 (二)招募方式:公開方式對外招募,招募訊息張貼於本院 網站或其他適當管道,供公眾周知。 (三)招募對象:通曉國語、閩南語或其他語言之社會人 士,瞭解行政機關業務、運作流程及資訊系統使用 經驗,且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充滿耐心與愛心、 2 主動積極、富有服務熱誠者。 (四)遴選方式 由申請人填具「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願服務 人員申請表」送交本院, 經甄選面試合格擇適遴選, 獲選人員並須完成教育訓練。 (五)聘期 1.自本院該年度聘任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 2.期滿經本院審核服務優良者,本院得視次年度招募 需求續聘之。 五、訓練 (一)志工應參加本院安排之志工基礎訓練及特殊教育訓 練講習,以充實服務知能,提升服務品質。 (ニ)本院志工基礎教育訓練為 6 小時、特殊教育訓練為 6 小時,並得依個別需求增加課程項目。 (三)志工訓練完成後,發給志工服務證、志願服務紀錄冊。 六、管理、運用 (一)陽光志工隊應加入本院志工服務隊。 (二)陽光志工隊之行政管理及協調聯繫等事宜,由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處人員負責辦理。 (三)本院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補助交 通費及誤餐費。 (四)本院辦理各項講座或活動,得視内容提供志工參與。 (五)志工服務態度不佳,本院得隨時予以勸告。 (六)除自動辭任者,由志工自行繳回或本院逕予收回志 工服務證外,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處得簽具事由陳報核定後予以解聘,並收回 志工服務證、背心等公物。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志工守則情節重大者。 2.無故未按時出勤達 5 次以上,影響服務績效者。 3.服務態度不佳,經本院勸告後仍再犯且情節重大者。 4.其他嚴重不適任情事者。 3 七、輔導、考核 (一)本院應定期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 (二)志工於本院服務年資滿 1 年,且服務時數達 150 小時 以上者,得向本院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 績效證明書。 (三)志工於本院服務成效卓著者,由本院頒發獎狀公開表 揚。 八、服務守則 (一)志工依排定之服務時間準時前往服務地點值勤,並 按時簽到、簽退及逐日填載服務日誌簿。有事不克 值勤時,請事先調班,並告知志工隊長;服務中需 先行離去者,請告知本院志工督導人員。 (二)志工服務時,服裝儀容整潔合宜,並著本院製發之 服務背心、佩帶服務證。 (三)志工服務態度應和藹可親,言詞懇切。 (四)志工服務時,運用本院所提供之資源及設施,請妥 善保管使用。 (五)不得利用志工身分從事營利或政治宣達等不當行 為。 (六)不得利用志工服務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或其他不 正利益。 (七)不得關說、假藉機關名義或其他損及本院或志工服 務隊形象之言行。 (八)協助受理各項諮詢及進行業務宣導時,應尊重當事 人之權利及個人隱私,不得擅自洩露。 (九)志工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尊重:人人生而有尊嚴,亦有被尊重的權利,尊重 每人不同特質,應給予尊嚴及個人自主性的尊重, 包括自我選擇及決定的權利。 2.平等與不歧視:人人生而平等,不應以一個人的 特徵(例如:性別、種族、年齡、身心障礙…等) 4 而對其歧視或給予差別性之待遇。 3.尊重多元性:尊重每個人的多元性及差異性,尊重身 心障礙者是人類多元性的一種,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 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 九、本招募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1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服務類別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政治獻金業務服務志工 一年內半身脫帽照 照片黏貼處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婚姻 身分證編號 現職 戶籍地址 電話 通訊地址 手機 緊急聯絡人 電話 關係 語言能力 □國語 □閩南語 □客語 □日語 □英語 □其他:____ 專業證照 興趣專長 學歷 (學校名稱及科系) (學校名稱及科系) 工作經歷 (任職單位及職務) (任職單位及職務) (任職單位及職務) 適合服務 時間 (請勾選 V) 時間\星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上午 下午 2 參加訓練 紀錄 訓練名稱 訓練課程 訓練日期 訓練時數 志願服務 工作經歷 服務地點 服務內容 服務年資 服務時數 授獎記錄 授獎日期 授獎名稱 授獎單位 獎章字號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粘貼處(正面) 影印須清晰,勿貼出欄外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粘貼處(反面) 影印須清晰,勿貼出欄外 以下由審核人員填寫 初核情形 □通知參加面試 □留供補聘時參考 □不符招募資格 備註 初核人員簽章: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 1 頁 共 1 頁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承辦人:許雅菁 電話:02-33567036 電子信箱:ychsu@ey


受文者:文化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院臺政字第11210448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ATTCH1 ATTCH2 ATTCH3) 主旨:函轉「監察院11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招募陽光志工隊 志願服務工作者計畫」及「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 願服務人員申請表」各1份,請轉知所屬志願服務人員及 退休人員踴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112年12月5日院台申肆字第1121833320號函辦 理。 二、檢附監察院原函影本1份(如附件)。 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 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 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國立 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台灣 美國事務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核能安全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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