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all,
大家好,
有關文化部函轉「監察院11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招募陽光志工隊志願服務工作者計畫」及「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各1份,請轉知所屬志願服務人員踴躍參加1案。請有意願參加之志工填具「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於112年12月22日前逕自寄送至監察院。
以上請知悉~
有關文化部函轉「監察院11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招募陽光志工隊志願服務工作者計畫」及「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各1份,請轉知所屬志願服務人員踴躍參加1案。請有意願參加之志工填具「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於112年12月22日前逕自寄送至監察院。
以上請知悉~
文化部 函
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
棟17樓
聯絡人:馮淑娟
電話:(02)8512-6781
傳真:(02)8995-6412
信箱:feng@moc.gov.tw
受文者:中央研究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文綜字第11210330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112D026512_112D2019574-01.pdf、112D026512_112D2019576-01.pdf、
112D026512_112E0026763-01.PDF、112D026512_112D2019577-01.pdf)
主旨:函轉「監察院11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招募陽光志工隊
志願服務工作者計畫」及「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
願服務人員申請表」各1份,請轉知所屬志願服務人員踴
躍參加,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2月8日院臺政字第1121044888函及
監察院112年12月5日院台申肆字第1121833320號函(來文及
相關附件併附)。
正本:總統府人事處、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立國父紀念館、國
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立臺灣
博物館、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國家人權博物館、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本部
蒙藏文化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社團法人中華茶生活推廣協會
副本:
檔 號:
保存年限:
■■■■■■■■■ 總收文 112.12.13
■■■■■■■■■ 112005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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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函
地址:100216 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聯絡人:廖俊凱
電話:(02)23413183分機197
傳真:(02)23584561
電子信箱:ckliao@cy.gov.tw
受文者:行政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院台申肆字第11218333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1121833320-0-0.docx、1121833320-0-1.docx)
主旨:檢送「監察院11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招募陽光志工隊
志願服務工作者計畫」及「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
願服務人員申請表」各1份,請轉知所屬志願服務人員及
退休人員踴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提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和政治
獻金業務之行政效率,及樹立機關親民形象,本院擬招募
志工30名,分別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政治獻金業務提供
服務。
二、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2年12月22日止(採通訊報名者,以
郵戳為憑),報名方式、招募資格條件及聘任期間等事
宜,請詳見旨揭招募計畫。
正本: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
副本: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檔 號:
保存年限:
1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招募陽光志工隊志願服務
工作者計畫
一、目的
為深化本院陽光法令業務服務,提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政
治獻金業務之行政效率及樹立機關親民形象,招募深具服務
熱忱之社會人士組成志工隊(下稱陽光志工隊),協助本院解
說公職人財產申報與政治獻金相關業務及宣導工作。
二、服務項目
(一)協助、輔導申報人瞭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或政治獻金
各類申報表之填寫規定、回答網路申報系統操作問
題、以制式對談稿協助電話催報業務及一般性業務
解說。
(二)引導申報人遞件和申報資料簽收與整理等。
(三)其他親民、便民服務事項。
三、服務時間及地點
(一)服務時間:法定上班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以上、下午分次輪值,每次 3 名
(時段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或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30 分或 2 時至 5 時,以上服務
時間需滿 3 小時)。
(二)服務地點: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四、招募、甄選、聘任
(一)招募人數:30 名。
(二)招募方式:公開方式對外招募,招募訊息張貼於本院
網站或其他適當管道,供公眾周知。
(三)招募對象:通曉國語、閩南語或其他語言之社會人
士,瞭解行政機關業務、運作流程及資訊系統使用
經驗,且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充滿耐心與愛心、
2
主動積極、富有服務熱誠者。
(四)遴選方式
由申請人填具「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願服務
人員申請表」送交本院, 經甄選面試合格擇適遴選,
獲選人員並須完成教育訓練。
(五)聘期
1.自本院該年度聘任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
2.期滿經本院審核服務優良者,本院得視次年度招募
需求續聘之。
五、訓練
(一)志工應參加本院安排之志工基礎訓練及特殊教育訓
練講習,以充實服務知能,提升服務品質。
(ニ)本院志工基礎教育訓練為 6 小時、特殊教育訓練為 6
小時,並得依個別需求增加課程項目。
(三)志工訓練完成後,發給志工服務證、志願服務紀錄冊。
六、管理、運用
(一)陽光志工隊應加入本院志工服務隊。
(二)陽光志工隊之行政管理及協調聯繫等事宜,由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處人員負責辦理。
(三)本院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補助交
通費及誤餐費。
(四)本院辦理各項講座或活動,得視内容提供志工參與。
(五)志工服務態度不佳,本院得隨時予以勸告。
(六)除自動辭任者,由志工自行繳回或本院逕予收回志
工服務證外,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處得簽具事由陳報核定後予以解聘,並收回
志工服務證、背心等公物。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志工守則情節重大者。
2.無故未按時出勤達 5 次以上,影響服務績效者。
3.服務態度不佳,經本院勸告後仍再犯且情節重大者。
4.其他嚴重不適任情事者。
3
七、輔導、考核
(一)本院應定期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
(二)志工於本院服務年資滿 1 年,且服務時數達 150 小時
以上者,得向本院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
績效證明書。
(三)志工於本院服務成效卓著者,由本院頒發獎狀公開表
揚。
八、服務守則
(一)志工依排定之服務時間準時前往服務地點值勤,並
按時簽到、簽退及逐日填載服務日誌簿。有事不克
值勤時,請事先調班,並告知志工隊長;服務中需
先行離去者,請告知本院志工督導人員。
(二)志工服務時,服裝儀容整潔合宜,並著本院製發之
服務背心、佩帶服務證。
(三)志工服務態度應和藹可親,言詞懇切。
(四)志工服務時,運用本院所提供之資源及設施,請妥
善保管使用。
(五)不得利用志工身分從事營利或政治宣達等不當行
為。
(六)不得利用志工服務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或其他不
正利益。
(七)不得關說、假藉機關名義或其他損及本院或志工服
務隊形象之言行。
(八)協助受理各項諮詢及進行業務宣導時,應尊重當事
人之權利及個人隱私,不得擅自洩露。
(九)志工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尊重:人人生而有尊嚴,亦有被尊重的權利,尊重
每人不同特質,應給予尊嚴及個人自主性的尊重,
包括自我選擇及決定的權利。
2.平等與不歧視:人人生而平等,不應以一個人的
特徵(例如:性別、種族、年齡、身心障礙…等)
4
而對其歧視或給予差別性之待遇。
3.尊重多元性:尊重每個人的多元性及差異性,尊重身
心障礙者是人類多元性的一種,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
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
九、本招募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1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服務類別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政治獻金業務服務志工
一年內半身脫帽照
照片黏貼處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婚姻
身分證編號 現職
戶籍地址 電話
通訊地址 手機
緊急聯絡人 電話 關係
語言能力 □國語 □閩南語 □客語 □日語 □英語 □其他:____
專業證照
興趣專長
學歷
(學校名稱及科系)
(學校名稱及科系)
工作經歷
(任職單位及職務)
(任職單位及職務)
(任職單位及職務)
適合服務
時間
(請勾選 V)
時間\星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上午
下午
2
參加訓練
紀錄
訓練名稱 訓練課程 訓練日期 訓練時數
志願服務
工作經歷
服務地點 服務內容 服務年資 服務時數
授獎記錄
授獎日期 授獎名稱 授獎單位 獎章字號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粘貼處(正面)
影印須清晰,勿貼出欄外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粘貼處(反面)
影印須清晰,勿貼出欄外
以下由審核人員填寫
初核情形 □通知參加面試 □留供補聘時參考 □不符招募資格
備註
初核人員簽章: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 1 頁 共 1 頁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承辦人:許雅菁
電話:02-33567036
電子信箱:ychsu@ey
受文者:文化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院臺政字第11210448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ATTCH1 ATTCH2 ATTCH3)
主旨:函轉「監察院11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招募陽光志工隊
志願服務工作者計畫」及「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志
願服務人員申請表」各1份,請轉知所屬志願服務人員及
退休人員踴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112年12月5日院台申肆字第1121833320號函辦
理。
二、檢附監察院原函影本1份(如附件)。
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
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
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國立
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台灣
美國事務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核能安全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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